1.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政负责人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教风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2.学院组建教风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公布反馈有关信息,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3.学院领导干部要按照《常州工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听课的规定》(常工政〔2002〕15号)中的有关要求,深入教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了解教学常态,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4.学院定期组织教学名师、教学督导、卓越教师好骨干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围绕“如何上好一堂课”等相关主题开展专题宣讲和研讨。
5.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引领教风学风建设,学院每年向学校推举优秀教师和系部参评 “学生最喜爱的教师”、“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及“师德先进集体”。
6.各系部要及时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利用校内外各种媒体宣传模范事迹,树立先进典型,传递正能量。
7.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各专业要开设专业导论(导学)课程,列入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资深教师主讲,介绍专业发展概况,讲解专业学习方法和学习要求,推荐阅读书目,引领专业实践,指导学生制定成长发展规划,使大一新生尽早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和发展方向。
8.各专业安排专人负责,组建指导团队,开设专题讲座,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
9.各专业系以及指导教师应采取集中宣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每一位学生明确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危害与后果,使其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自觉遵守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各项规定。对于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有作假行为的学生和教师,学院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时加以处理。
10.各系部要针对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教研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活动的计划性、适切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教研活动的质量。
11.各系部要积极探索课程考核改革,加强题库建设,推行教考分离,改革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应注重考查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除特殊课程外,一般情况下教师不要将没有必要的死记硬背类知识列入考核内容。
12.教师要进一步强化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理念,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必要的条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聘任的首要内容,把教学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3.教师要切实担当起教书育人的责任,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用知识的力量以及个人的学术魅力、人格魅力吸引、引导、指导学生的专业成长,把培养人才当作自己的首要职责,把教学工作当作自己的第一要务,潜心教书育人。
14.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上课时间,要求学生将手机置于关机状态。严禁学生迟到、旷课、早退、带早餐进课堂等。学生如有违犯课堂纪律的行为发生,考勤班长必须在当天如实报知辅导员,辅导员要及时对有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犯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可酌情减扣其平时成绩分数。对于多次违犯课堂纪律的学生,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5.教师要按照《常州工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院教〔2004〕73号)中的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听课任务,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听课人员要及时把有关信息反馈给被听课人,明确指出其优点和不足,共同商讨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16.教师要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学科竞赛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开展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学业活动,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团队、早进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
17.教师要多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和研究性教学,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8.教师要充分挖掘利用教学资源,加强综合性实践项目的设计和应用,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严格实践课程考核,全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19.教师要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设计布置需要学生通过查阅文献、阅读书籍、动脑思考、动手实践、讨论探究、勤学苦练才能完成的高质量的作业,原则上不能布置简单抄写式作业。作业的呈现方式可多样化,如文献综述、调查报告、读书心得、个人习作、实践作品、创新作品、学术论文等。在教学检查中,要核查作业的数量,更要关注作业的设计质量和完成质量。
20.教师应在课程学习之初向学生讲明学习要求和考核要求,加强过程引领和考核。除特殊课程外,一般情况下教师在考试之前不能划定考试范围。
21.监考教师应按照《监考教师职责》(院教〔2004〕69号)中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讲明纪律,严格监考。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院教〔2004〕70号)。对于违犯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的学生,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22.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应当场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或加盖作弊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