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班主任、学生导师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切实发挥班主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常工政(2012)87号文件精神,制定外国语学院班主任、学生导师实施考核细则。
第二条班主任、学生导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主任、学生导师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体制。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对班主任、学生导师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学院党委对班主任、学生导师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班主任、学生导师应主动与辅导员联系,接受学生工作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是学校落实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教师应积极参与承担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学生导师职责。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必须具备担任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学院建立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例会制度,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进行学习交流、总结研讨。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专业系主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的学院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班主任、学生导师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班主任、学生导师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学校备案。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七条班主任、学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八条班主任设置在一、二年级,每班配备一名,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学生导师设置在三、四年级,学生导师每班配备一名,每名学生导师带一个班级。
第九条学院颁发班主任、学生导师聘书,聘期各二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班主任、学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班主任、学生导师是在学院党委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代表学院对教学班级实行全面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人。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革命传统和道德品质教育,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班主任工作职责:
1. 认真抓好学生入学、军训、专业思想教育、学业规划、社会实践、实习、出国、考研、就业等工作。配合辅导员认真做好本班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年度综合测评、奖(助)学金的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协助学院做好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危机干预工作。负责对要求入党的学生提出推荐意见。协助做好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
2. 及时掌握学生的行为、思想动态,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对学生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向组织汇报,及时化解本班学生的各种矛盾,及时处理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
3. 抓好班风建设,开展主题班会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在班级中树立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团结友爱、艰苦朴素、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风尚,认真组织班级开展“做文明大学生”、“创文明校园”、“创文明班级”、“创文明寝室”的活动。
4. 抓好学风建设,指导学生班级开展学习、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努力提高学习成绩和英语过级率、考研录取率;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5. 加强与任课老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全面了解和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和身心成长,力所能及地解决学生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学生工作情况。
6. 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7. 完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班主任、学生导师的工作要求
1. 坚持“八到位”,即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突发事件、班集体重大活动、考风考纪教育、年度考核评优、毕业生就业、学生生病住院等八个方面,班主任、学生导师必须亲自到位做工作。
2. 班主任工作重点应落实在学生适应大学生活上,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建立团结向上的班集体上;学生导师工作重点应放在学生学业规划、考研指导和学生就业指导上。
3. 认真做好日志,每周下班级至少一次,每学年必须找本班每位同学谈一次话,有记录。
4. 按时参加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例会,每月应有一次班团支部会或主题班会。
5. 每学期写一份“班级工作总结”。
6. 每学期跟班听课4(节)次以上,并做好听课记录。
7.每周1-2次检查班级早自习、晚自习情况,并做好记录。
8. 每周至少去学生宿舍一次,检查宿舍卫生状况以及安全情况。
9. 每学期至少组织班级(或与其他班级共同)开展三到四次与专业学习相关的主题活动。
10.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 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学院高度重视班主任、学生导师队伍建设,做好规划,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班主任、学生导师应先培训后上岗。班主任、学生导师培训以学院为主组织。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班主任、学生导师培训重点是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考核
1. 班主任、学生导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学院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时,班主任要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学院在深入广泛听取学生、任课老师和所在专业系主任意见的基础上对班主任、学生导师进行考核;学生对班主任、学生导师的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率应控制在参与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考核后填写考核登记汇总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3. 学院在学年考核基础上,按照班主任总数人员的10%的比例评选“优秀班主任”,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以期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班主任、学生导师的待遇
1. 班主任、学生导师的津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予以发放和奖励,各专业系还可根据各自的情况,从自有经费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以奖励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生导师。
2. 学院为班主任、学生导师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有关班主任工作的学习培训机会。凡连续两次被评为学院“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导师”者,学院对该教师在进修、晋升职称、职务等方面,优先推荐和考虑。
第十六条班主任、学生导师的解聘和辞聘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学生导师,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班主任、学生导师专项津贴。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学生导师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1.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3. 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 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学生导师岗位职责;
5. 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2015年9月起执行。
外国语学院
二Ο一五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