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国语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常州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构成
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组织由学院、系部、学生信息员三个层次构成。
1.学院主要职责
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制定本部门质控计划,开展评教、评学工作;对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对学院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标;负责有关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料、数据的收集、分析、整理。
2.系(部)主要职责
系部是教学安排、教学运行、教学研究和教学过程监控的基本单位,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的基础,是进行教学过程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各系、部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3.学生信息员主要职责
依靠全校学生信息员开展工作,负责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核实,向有关部门反馈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教学质量监控环节及标准
各主要教学环节指理论教学(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和辅导答疑、考试和考查等环节)、实践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质量标准按照《常州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2016)等文件执行。
三、教学质量监控主要措施
1.教学例会制度。分管教学副院长在每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相关教学工作,研究教学问题。召开由教学管理人员、系(部)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有关教学工作。系(部)每周组织一次教研活动。
2.教学常规检查制度。教学检查采取日常教学检查与专项教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及时地了解教学运行状态,以达到稳定教学秩序的目的,真正做到常抓质量不松懈。
日常检查:以各级人员听课,抽查教学进度、教案、教学秩序、教师上课、实验实训设备、学生出勤等为主,不定期召开教师或学生座谈会,了解与教学相关的情况。
专项检查:以期初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等为主。在各系部自查的基础上,由学院进行抽查,并及时进行反馈,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整改措施,以保证稳步提升教学质量。
3.教学督导制度。学院建立一支督导队伍,队伍人员由学校督导、学院督导、学院领导、教授委员会、教师委员会人员组成,建立教学督导的双向(学院领导、系部、教师)信息反馈机制,注重发挥 “导”的作用,在 “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和咨询等作用。
4.听课制度。开展听课、评课活动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师间的相互学习,有利于各级领导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教学情况,为教师教学考核提供依据。系、部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常州工学院听课记录本》,并通过适当途径将听课意见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
5.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主要是专业系通过走访用人单位,开展问卷调查,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对其中的重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相关的调查报告供学院教学改革和质量管理参考。
四、教学质量收集、评价及反馈
1.信息收集
教学质量主要内容:是否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完成质量、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等。
教学质量信息来源:学校各类教学检查结果;学院内部各类教学检查结果;系部教学检查结果;教学督导和信息员对教学质量的反馈;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反馈。
教学资料检查方式如下:
⑴.检查内容:要求按时提交的日常教学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如任务书、教学进程表、成绩单、试卷袋、论文检查自评表、听课情况、考试成绩及分析等),以及电子资料(如教学大纲、教案等)。
⑵.检查基本流程:提交检查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员抽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整改。部分重要资料(如试卷袋、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资料袋等)需经系部主任、教学院长、教务秘书等多人检查,确认无误后入库。
2.信息评价
学院将收集到的教学信息统一记录,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教学事故的评判依据详见“常州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3.信息反馈
学院将收集来的教学信息分类进行反馈。
上交材料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学院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资料发回教师手中整改。
五、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使用
1.教学质量评价与年终考核及奖励挂钩,具体体现在教师暑期研修、外出进修、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教学名师”申报等与教学相关的各个方面。教学质量评价得分较高的老师,在各项教学评奖和活动中优先;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2.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凡是在校级检查中出现一次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老师,一年内取消职称评聘、教学成果评奖评选及国内、国外进修等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