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9-04     浏览次数: 2291

为了有效开展学院的各项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各系部整体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特成立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性质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等的组织机构。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围绕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学院各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2.督促和检查学校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及有关规定的落实状况。协助审

查和修改各课程教学大纲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3.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将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地按一定组织形式进行

口头或书面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4.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5.审核教学研究项目、评审优秀教师、鉴定各项教学成果等。

6.组织检查学院教学资料,以及实验室等教学条件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成效。

7.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协助院部对教学工作重大举措进行论证,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8.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1.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一般可由 1015 人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

2.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推荐产生,最后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

3.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4.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下可成立临时性评议组、审议组或专题组。

5.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因岗位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可增补组员,增补人选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提名,报请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聘任。

6.学院综合办公室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单位。

7.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不定期召开。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的情况。

2.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办事公正。

3熟悉教学规律,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4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与政策。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要求。

2.注重科学性与务实性。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要具有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3.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学工作委员会既要监督又要指导,两者相辅相成,紧密结合,注重实效。对教学运行和质量进行切实的监督控制,促进教学秩序进一步稳定,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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