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9-29     浏览次数: 2355

第一章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教学督导组由5名教学督导组成,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督导组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较强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第二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乐意从事督导工作,年龄在44周岁以上。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对外国语学院三系一部及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及其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条对各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活动等)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测,并给予指导。

第三条对教师的讲课比赛、招聘试讲等进行听课、评课和指导。

第四条进行各种专项评估,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试卷、课程、专业等。

第五条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反馈;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对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调研;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

第一条教学督导应坚持严谨、客观、公正、公平的工作作风,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指出问题,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实效。

第二条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外国语学院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