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2-16     浏览次数: 24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和实验方法的系统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基本过程,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典型测试方法和先进仪器设备的基本使用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我校人才规格的能力结构要求,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循序渐进、分层递进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要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在学校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和资产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要在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组织下,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构建分层次、多模块,既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便于实施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我校实验课程体系可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构成。其中,课内实验是以掌握本课程基本实验技能和基本实验方法为主,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为基础独立开始实验课程,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基础予以开设。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纳入培养方案中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根据学科基础与实验条件,我校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演示性实验主要是由教师讲解和操作,验证性实验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进行操作来完成实验过程。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的内容、原理和方法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有关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导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个人或学生小组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研究性实验是指结合科研课题或创新实践项目,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实验项目。


第八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可以安排一些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专业课则应尽量多安排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各专业要根据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适当增加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方式和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负责人组织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研究制订,必要时组织学科、专业与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设施等情况不能满足实验开出条件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重新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制质量。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书一起下达给相关教师和实验室。每学期第二周前,任课教师和实验室人员一起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协商确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实验课表。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于第二周周末前将实验教学计划汇总表提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撰写授课教案。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必要的模型或教具等。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首次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与纪律教育,简要宣讲《常州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根据需要介绍实验器材的安全操作要领,同时对实验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合理分组,科学安排。原则上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每组不超过1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不超过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选修课、实验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认真准备,加强监控。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须向学生阐述本实验项目的目的、目标、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还要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予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关注实验进展状况,启发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实验结束时,要协助学生评估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督促学生做好实验现场的整理和清扫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悉心指导。实验课上,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与学习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数据记录,为高质量完成实验报告提供保障。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建档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指导教师教案、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对实验学生进行考勤。对迟到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成绩。


第二十条 课内实验计入课程成绩,所占比例按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课内实验主要考察学生的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课内实验考核不及格,该门课程成绩即为不及格,必须经过实验补考,实验成绩及格后才能决定该课程是否及格。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单独考核的实验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构成,建议平时考核成绩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平时考核可包括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期末考核可包括笔试、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实验总结等。对于单独考核的实验课程,学生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通过重修获得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验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表现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情况进行评定。在实验教学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态度、操作能力、实验表现、实验成效等进行考核与记录。学生实验报告的批改率要求100%,指导教师要按字迹端正、文理通顺、图表规范、分析深刻、结论合理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单应退回学生重做。


第六章 实验教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常州工学院《教学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实验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形式包括查阅实验教学档案、实验现场听课、师生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等,并形成实验教学检查报告,分别在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表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核算工作量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关注实验教学的安排和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教学规范》(院教[2004]57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