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关于促进学生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2-27     浏览次数: 3134

为积极有效地做好学生就业工作,促进学生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根据《常州工学院就创业工作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成立促进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此项工作。

第二条各系部明确一名就业工作主要负责人(一般为系党支部书记)全面统筹就业指导工作;各班导师是班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系联系点辅导员与相关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关心毕业生就业,学工办明确一名辅导员具体协调此项工作;毕业实习或论文指导老师须关心所指导学生的就业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联系点领导负责指导各系制定并提交促进学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各系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

第四条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41日前)≥90%,或者离校就业率(毕业当月)≥95%,或者年终就业率≥98%的专业系或班级,给予系部就业负责人(一般为党支部书记)和班导师各200分奖励(不重复奖励);直接派遣率、创业率之中任一专项高于学校平均数,给予系部就业负责人和班导师各100分奖励;当年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论文或申报成功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市厅级以上课题的给予100分奖励。

第五条在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将优先推荐参评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或离校就业率未达到学校考核要求的,扣发全年30%的班导师津贴(用于奖励先进)。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学院促进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